失信惩戒案例:环境违法影响银行贷款
温州市某眼镜生产加工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2020年2月,该企业到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却因2017年一条环境违法记录受阻,需要凭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完毕证明才能办理贷款业务。
生态环境部门查询到2017年7月4日该企业因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受到瓯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和罚款,现已整改到位。
2020年3月,该企业向温州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提交了要求信用修复申请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程序对其信用修复进行了公示,公示后给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帮助企业顺利办理了贷款业务。
哪些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在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提到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 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山东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设立"黑名单"制度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山东省发改委日前修订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黄、红”三个等级进一步细化为“绿、蓝、黄、黑”四个等级,并首次设立“黑名单”制度。
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企业环境信用共分为四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绿、蓝、黄、黑四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 评价办法中提出,对绿色标识企业采取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等激励性措施;对蓝色标识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实行失信预警制管理;对黄色标识企业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慎重监管。 黑色标识企业将被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同时,还将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黑色标识企业还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相关部门将加大抽查检查力度频次、在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等惩戒性措施。 针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评价办法明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且完成整改核销的信息转入后台管理,不再向社会公开,确保信用修复后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发布,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深人环规〔2014〕3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包含总则、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范围
《办法》第五条条规定了参评企业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排污单位自愿向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参加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
(二)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内容
1、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2、《评价指标》包括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对参评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扣分,扣分指标包含环境行政执法、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保护税、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固体废物申报等10个指标。对参评企业自愿性环境友好行为予以加分,加分指标包含主动减排、自愿清洁生产、构建绿色供应链等9个指标。
参评企业在评价期限内出现单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且涉及多个扣分指标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评价指标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三)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程序
《办法》第十二到二十一条规定了评价的程序:
(四)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实行100分记分制。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75分(含)至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0分(含)至75分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五)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1、《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如监管频次、环保专项资金奖励、荣誉称号等方面实施激励性或惩戒性措施。2、《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参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有关人员采取一种或多种的联合奖惩措施。
注意以下14种情形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企业要注意以下14种情形。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将被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2、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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