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级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伊春市某热电厂进行调查发现,伊春市某热电厂2019-2020年碳排放履约量为218341吨,应履约量271966吨,超出碳排放配额53625吨,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于 2022年1月21日对该热电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2022〕3号),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案件评析
2021年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施行。此案件是碳排放超出免费配额,但未按时足额清缴超出部分的碳排放配额案。
该案是我省生态环境执法在碳排放领域执法的新尝试、新突破,通过此案的查处办理,对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普及碳排放交易管理、提高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起到了一定示范作用。将进一步警示企业落实好碳排放相关措施,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确保碳交易有序发展,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文章转载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