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2日晚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以案为鉴,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全员集中警示培训。培训以视频会议形式开展,观看了环境风险防范警示教育片,邀请专家进行了案例分析,深入检视剖析了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提高全系统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的能力。厅党组书记、厅长宋继宝主持会议并讲话,分管厅领导鞠振平对全省环境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会议中提到:
要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尤其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危险化学品,要做到拉网式、起底式排查,要一个企业一个企业检查,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相扣,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处。
要对重点涉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驻点监管。要强化整改落实常态长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把环境安全作为攸关企业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来对待。
要坚持多部门联防联控,压实综合监管责任,切实抓好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三大环节,全面落实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的环境“大安全”观。
要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证排查整治务实高效。
如果经过调查证实相关企业确实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按照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要求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另外,根据 “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负刑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理解提示:从结果上看“污染物不经过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的”或从行为上看“由主观上的不作为或客观上的过失,致使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三)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四)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五) 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 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七)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本文仅对环保设施运行使用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列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施台账;环保设施应设置标示:设备编号、流体走向等。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控制窗口;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作业指导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有排放行为的,适用逃避监管的处罚规定(罚款) 。
-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则视为逃避监管(罚款) 。
- 闲置、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报告了,但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罚款)
生产设施也应建立并维护台账: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明确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标准;与第三方运维商约定运维规章、汇报制度及绩效考评要求。自动检测信息每月导出存档,台账信息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总;建立内控预警,明确报警汇报及处置流程。企业应定期检查第三方运维商的运行状态,依据运维规章对其考评。企业委派企业内部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每个工作日对上传的在线数据进行审核,应当在每日12:00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平台,提交前一自然日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以便政府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核实。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自动监测设备需拆除、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