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申请,或通过信函等方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申请表内要包含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等信息。
而审批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一方面,排污单位应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同时,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应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另一方面,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得篡改、伪造。
同时,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且,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另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并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或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通过暗管、渗井、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以罚款之外,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排污许可证。
文章转载于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