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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1517次 关闭

 问: 

主题:
塑料制品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内容:
项目为塑料制品行业,主要生产编织袋,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环〔2018〕44号)的通知,已确定项目不属于该通知中列明需做应急预案的项目类型,但项目会因废气治理需要产生废活性炭、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此种情况是否还需编制应急预案?

 答: 

答复时间:2021-06-16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试行)第三条(三),您单位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小编提示: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注意事项(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请各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1、备案流程与携带材料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企业需准备发布令签字版,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评审表、修改说明表及专家聘书),以上文件纸质版装订成册(1册),电子版(需PDF格式,内容要与纸质版一致)发至指定邮箱。
(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一式两份),需预案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信息公开
(1)企业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参考文件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关于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疑问回复

问题:
作为基层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今年我县大部分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将满三年,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内容,应进行回顾性评估,因我县企业情况复杂,现有以下疑问请求部里给予答复和指导:
1.对于企业个别内容变化及时修订预案的(非重大修订),是否要求企业进行重新备案?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需要重新备案,需不需要在备案表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体现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修编,该怎样落实相关备案工作。
2.对于企业对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工作,假如企业未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该怎样体现或佐证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的回顾性评估工作。(个人建议:对于无变化的企业(如加油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假如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需要重新评审和备案,无疑增加了企业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用评审和备案,或者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处理。)           
回复: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生态环境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备案受理部门,不需要重新备案
二、企业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时,推荐参照最新或当地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等技术文件进行。
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须要去备案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由此可见,上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不编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近年来已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导则、标准和管理办法,尤其是网上平台的备案要求,亟需企业必须按规范编制、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从而顺利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网上备案。
 
关于应急预案中环境风险物质确定的回复
【来信】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镍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均属于环境风险物质(附录A,第八部分)。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中涉及大量的红土镍矿、硅锰合金、电解铜、电解锰,又或者铜回收企业,涉及大量的铜,上述物质教条一些的话都属于第八部分的风险物质,但是如铜锭、合金等进入外环境又未必会引发环境污染,请问是否可以不按风险物质考虑?
【回复】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相应规定了铜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问题。
同时根据定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在意外释放条件下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的化学物质。
因此,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对于加工生产的铜锭、合金,可不列为风险物质;对于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涉重金属淋溶水的原料、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应按照方法要求进行风险物质识别,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计算成纯物质计算。


文章转载于环保36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