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
《办法》统筹考虑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从水污染防治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方式、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重点突出对水污染防治任务重、资金使用绩效好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显著地区的支持。
《办法》明确,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支持范围包括流域水污染溯源与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污染源防渗改造、地下水污染修复等。
根据《办法》,水污染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水污染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5%、30%、35%;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上一年度地下水国控考核结果、项目储备为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50%、50%。
为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用到实处,《办法》明确,鼓励运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应。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文章转载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