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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环境信用约束,“条例”具体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7 浏览次数:1561次 关闭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的约束,具体有哪些规定?


第一,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应当包含有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要求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里写到,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


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要解除委托关系,并把它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到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


所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的违法信息、技术机构的违法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共同约束。除了推动立法,在机制构建方面,环保部最近会同有关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2013年和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分别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技术指标、评级标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结果公开以及联合惩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环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并及时更新。目前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向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自动推送环境违法信息、环评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地方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和信息,也可以从这些共享平台自动下载,获取参与这些机制的其他部门的信息来共同约束。

三是构建跨部门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机制。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优化了关于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环保领域失信的生产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推动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绿色信贷、市场监管等领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在企业信用评价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发挥信用在部门之间的共同约束作用,来弥补法律的强制性制裁。


文章转载于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