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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倒运滤泥,责令清运回厂妥善存放

发布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1382次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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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堆放疑似生化滤泥黑土(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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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群众投诉地点开展调查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4月16日,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中,有群众反映“在横县谢圩往站圩方向的原村委垃圾堆放场,有车辆违规倒运横州市谢圩东糖纸业分公司的黑土用于填埋”。接到案件转办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开展调查。


经了解,群众投诉的地点为横州镇学明村委鸡笼山附近废弃的垃圾焚烧点,该焚烧点已于2019年停用。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有疑似生化滤泥的黑土堆放,约100吨,还有少量生活垃圾;在焚烧点附近沿路未发现黑土撒落。


经溯源调查,现场发现的黑土为横县东糖纸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生化滤泥,由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处置。场地业主为改变场地用途,分别于4月13日、15日自行到东糖纸业拉来126吨滤泥,用于对原来的垃圾焚烧点进行填埋。


据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介绍,生化滤泥是造纸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无毒,富含有机物、碳水化合物,可用于改善土壤结构,提高保水性能和保肥能力,可作为肥料使用。根据相关环保规定,应对生化滤泥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用于生产有机肥料。尽管无毒,但滤泥用于土地回填可能造成有机物的渗出,对地下水造成一定的环境风险,不符合环保处置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责令东糖纸业立即组织机械设备进行清理,将已用作填埋的滤泥清运回厂区妥善存放,并要求该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因保管不慎、管理不严导致滤泥被用于非法用途;同时对土地业主进行批评警告,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滤泥回填的行为,提醒其按照合法合规手续进行土地回填。同时协调横州镇政府组织力量,将该地块遗留的生活垃圾清运到横县生态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当天,该地块堆放的滤泥和垃圾已全部完成清运,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固废法的处罚规定


“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因此,一方面了解哪些是企业生产运营的“高压线”不可触碰;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为科学地部署发展战略规划和拟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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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未贴标志,重罚10-100万!


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这12类固废到底是不是危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1.电石渣、脱硫剂、脱硫石膏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3项明确规定,电石渣属于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I类,一般处理工艺通过水泥企业添加使用,也可以进入专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电石渣则在烟气脱硫应用领域拥有较多的利用企业。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最后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脱硫剂、脱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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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药残渣

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残渣属于该目录中的第15类废物。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原料药在提纯或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液或者反应残余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废物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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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制气产生的煤焦油

根据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水煤气发生器和煤气净化(含冷凝)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渣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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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往往可以直接掺入到熔炼炉中去,按照最新《固体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34330-2017)第五部分,直接返回至原生产工艺过程的,属于生产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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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病死动物尸体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动物防疫法》,对于病死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也明确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明确了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根据《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不宜将动物尸体处置项目认定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而是由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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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废灯管与废电池

(含汞荧光灯管与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29或HW49。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如果从商业或办公环境进入到了居民日常生活,废弃后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居民生活中常用的干电池,如1号、5号、7号电池,一般属于锌锰电池,正规厂家生产的干电池基本不含有铅汞类物质,或者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在管理上纳入豁免管理范围。但铅酸蓄电池,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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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弃的锂电池

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锂离子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环境危害性较小。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8.含油废织物、衣物、手套、棉纱

属于危险废物。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因同样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纳入豁免管理范围。但有一种情形需要特别说明,如果机械加工、车辆维修行业的企业,故意将含有废矿物油的织物、手套、棉纱等危险废物丢入生活垃圾中,则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到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可处以限期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9.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10.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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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报废的汽车、电瓶车、新能源汽车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汽车拆解、维修行业产生的以下废物单独收集后,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电瓶、废机油桶(壶、滤芯)、废机油、废线路板、废弃的尾气净化催化剂(俗称三元多效催化剂)、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含油手套(织物、衣物等),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15、HW49、HW50等。


1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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