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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设暗管排放污水,罚17万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次数:1244次 关闭

湖州市长兴县某机械设备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一起企业在本厂区非法设置水泵、软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19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车间西侧有一座冷却水池,水体表面漂浮着油类物质,水池西北角通过一条管路连接到北侧雨水窨井上,水池内含油废水通过雨水窨井最终流入市政雨水管网。经查,该公司为更换冷却水池内的含油冷却废水,故意设置水泵和软管进行偷排,雨水井水质中石油类超标23.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6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3月19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7万元。待处罚决定下达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舟山市海洋产业集聚区某食品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偷排废水案


该案件为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研判精准侦破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偷排废水严重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网上巡检,发现位于海洋产业集聚区的某食品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相关污染物浓度值严重偏低并保持恒值,废水排放量在傍晚至凌晨明显增大,经过多日数据关联分析、科学比对,初步判定企业涉嫌违法排污。4月6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区两级公安部门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布点蹲守,同时通过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指挥中心陆海统筹系统实时监控,线上线下协同响应,于当晚现场抓获企业偷排废水行为。经初步调查,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受该食品公司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企业擅自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将排污口内的自动监控采样设备移放至清水桶,致使自动监测设施无法监测到偷排的废水,在线数据严重失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4月7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经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4月8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文章转载于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