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22年3月16日,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作为指定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包头市某供热公司就该公司排放含有毒有害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举行磋商。本次磋商在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的共同参与下,双方就生态损害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这是包头市首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例。包头稀土高新区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探索除刑事、行政处罚之外的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新途径,对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文章转载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